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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的说文解字解释

刀部 部 14画 U+7F70

刀部

14画

U+7F70

房越切

𦋬,𠟑,𠟟

大徐本

卷别卷四下反切房越切頁碼136頁,第12

𦋬

異體𠟑𠟟、罰

𦋬辠之小者。从刀从𧧧。未以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,則應罰。

附注徐灝注箋:「罰,从网从言从刀。网者罪之省也,言者爰書定罪之意,刀者自大辟以至劓剕髠黥之屬,皆刑其肢體也。析言之,則重者為刑,輕者為罰。」

小徐本

卷别卷八反切扶月反頁碼352頁,第2行,第1

𦋬辠之小者。從刀、詈,未㠯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,則應罰。

鍇注臣鍇曰:「會意。」

段注本

卷别卷四下反切房越切古音第十五部頁碼725頁,第4許惟賢323頁,第3

𦋬辠之小者。

段注辠,犯法也。罰爲犯法之小者。㓝爲罰辠之重者。五罰輕於五㓝。

从刀詈。

段注會意。房越切。十五部。

未㠯刀有所賊。但持刀罵詈則應罰。

段注說從刀詈之意。罰者,但持刀而詈則法之。然則㓝者謂持刀有所賊則法之。別其犯法之輕重也。《初學記》云:《元命包》曰:网言爲詈。刀守詈爲罰。罰之爲言内也。陷於害也。注云:詈以刀守之則不動矣。今作罰用寸。寸,丈尺也。言納以繩墨之事。《初學記》又云:《元命包》曰:㓝,刀守井也。飮水之人入井爭水。陷於泉。刀守之。割其情也。注云:井飮人,則人樂之不巳。則自陷於泉。故加刀謂之㓝。欲人畏懼以全命也。此二條皆引《春秋元命包》。今本《初學記》皆系諸《說文》。殊誤。觀玄應書卷卄一卄五引《春秋元命包》說㓝字與此同。可以諟正矣。云刀守詈,刀守井,則㓝罰不分輕重。古五罰不用刀也。故許說罰爲刀詈。犯法之小者。㓝爲井刀。執法之大者。一入《刀部》。一入《井部》。所以正緯說也。唐人諱淵作泉。亦或作川。

篆体字形

  • 附检字

    辠之小者。从刀从詈。未以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,則應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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