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守的说文解字解释

宀部 部 6画 U+5B88

shǒu

宀部

6画

U+5B88

書九切

大徐本

卷别卷七下反切書九切頁碼241頁,第9

守守官也。从宀从寸。寺府之事者。从寸。寸,法度也。

附注段玉裁注改作:「从宀,寺府之事也;从寸,法度也。」按:字或從又,與從寸同意。

小徐本

卷别卷十四反切尸受反頁碼616頁,第1行,第1

守守官也。從宀,從寸,寺府之事也。從寸,寸,法度。

鍇注臣鍇曰:「宀,官府也。《莊子》曰『謂之刑法以守之』是也。」

段注本

卷别卷七下反切書九切古音第三部頁碼1358頁,第6許惟賢595頁,第6

守守官也。

段注《左傳》曰:守道不如守官。《孟子》曰:有官守者。不得其職則去。

从宀。从寸。从宀,寺府之事也。

段注《寸部》曰:寺,廷也。《广部》曰:府,文書藏也。

从寸,法度也。

段注守从二者會意。書九切。三部。从宀以下十四字參《韵會》本訂。

白话解释

守,官吏的操行、节操。字形采用“宀、寸”会义。宀,表示官府的事。寸,表示法度。

字形解说

金文作,由「宀」、「寸」二字構成。從宀,示官府之義。從寸,示法度。會二字得依法掌理官府職事之義。戰國文字三例承之,第一例「寸」形小點移至「又」上,失其原形。篆文、隸書並承之。楷書承之,整齊筆畫而定體。在六書中屬於異文會意。

篆体字形

  • 字形演变

  • 附检字

    守官也。从宀从寸。寺府之事者。从寸。寸,法度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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