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的说文解字解释
執
zhí㚔部 部 11画 U+57F7
大徐本
卷别卷十下反切之入切頁碼第345頁,第7字續丁孫
𡙕
異體𡘺、執
捕罪人也。从丮从㚔,㚔亦聲。
附注董作賓《殷曆譜》:「㚔,象手械,即拲字,蓋加於俘虜之刑具也。」
附注《說文新證》:「甲骨文从㚔拘人,人形或跪或立,但雙手一定套在㚔(梏)中。金文人形與㚔形分離,訛為丮,或加廾,或於人形下端加『止』。」
小徐本
段注本
卷别卷十下反切之入切古音第七部頁碼第1983頁,第1字許惟賢第866頁,第5字
捕辠人也。
段注辠各本作罪。今依《廣韵》。《手部》曰:捕者,取也。引申之爲凡持守之偁。
从丮㚔。
段注會意。
㚔亦聲。
段注之入切。七部。今隷作執。
白话解释
执,抓捕罪人。字形采用“丮、幸”会义,“幸”也是声旁。
字形解说
甲骨文作,像在俘虜或罪人的兩手上加上桎梏,
像桎梏之形。金文人手已與刑具分離,或增添「廾」形,表示手持桎梏,加諸罪刑徒。
形變為
,與戰國文字、篆文構形相同,今隸變寫成「幸」。伏罪跪坐之人形,金文形變為立人形,兩手仍存短畫以像刑具。戰國文字「廾」改易從「又」,立人形,形變為丮,篆文從丮、從㚔。《說文‧㚔部》:「執,捕罪人也。从丮、从㚔,㚔亦聲。」從㚔,表示音讀,兼表桎梏;從丮,像人伸出雙手,會合手持桎梏,加諸刑徒,本義為拘捕問訊。在六書中屬於形聲兼會意。臺灣標準字作「執」,規範字作「执」,是草書楷化,見於宋刊本《古列女傳》及宋元以來通俗文學刻本。
篆体字形

藤花榭本正篆

段注正篆
字形演变

粹947(甲)

前6.17.4(甲)

前5.36.4(甲)

員方鼎(金)西周早期或中期

戈冬簋(金)西周中期

散氏盤(金)西周晚期

師㝨簋(金)西周晚期

多友鼎(金)西周晚期

兆域圖銅版(金)戰國晚期

包2.15反(楚)

包2.120(楚)

說文‧㚔部

睡.封51(隸)秦

老子甲26(隸)西漢

武威簡.有司4(隸)西漢

石門頌(隸)東漢

尹宙碑(隸)東漢

熹.春秋.昭十三年(隸)東漢

楷書
附检字
捕罪人也。从丮从㚔,㚔亦聲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