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㓝的说文解字解释

井部 部 6画 U+34DD

xíng

井部

6画

U+34DD

戸經切

𠛜,𠛼,刑

大徐本

卷别卷五下反切戶經切頁碼162頁,第6

𠛜

異體㓝、𠛼、刑

𠛜罰辠也。从丼从刀。《易》曰:「井,法也。」丼亦聲。

附注楊樹達《積微居小學述林》以為「㓝」字左像棺形,「㓝罰字無可象,故以棺形表死刑,从刀則示刀鋸之刑。」

附注《說文新證》:「『刑』、『㓝』應該是同一個字。刑字是從荊字分化出來的。荊字本來作『』形,其後加『井』聲,變成从刅,井聲;既有井聲之後,『刅』形就類化為『刀』形。在周金文中,『㓝』字既可以表示荊楚的『荊』,也可以代表刑罰的『刑』;同時還可以假借為『形』、『邢』等。」

小徐本

卷别卷十反切賢星反頁碼406頁,第2行,第3

𠛜罰辠也。從刀、井。《易》曰:「井,法也。」井亦聲。

鍇注臣鍇曰:「通論僃矣。」

段注本

卷别卷五下反切戸經切古音第十一部頁碼862頁,第2許惟賢383頁,第5

𠛜罰辠也。

段注假借爲典𠜚字。

从刀丼。易曰:丼者法也。

段注此引《易・說》从井之意。井者法也。葢出《易・說》。司馬彪《五行志》引《易・說》同。《風俗通》亦云:井者,法也。節也。《春秋元命包》曰:𠛜,刀守井也。飮水之人入井爭水。陷於泉。刀守之。割其情也。又曰:网言爲詈。刀守詈爲罰。罰之爲言內也。陷於害也。已上見玄應《大唐衆經音義》,徐堅《初學記》。夫井上爭水。不至用刀。至於詈駡當罰。五罰𣃔不用刀也。故許以罰入《刀部》。謂持刀駡詈則應罰。以㓝入《井部》。謂有犯五㓝之辠者則用刀法之。同一从刀。而一系諸受法者。一系諸執法者。且从井非爲入井爭水。視《元命包》之說。正如摧枯拉㱙。安置妥帖矣。故其書百世師承可也。

丼亦聲。

段注戶經切。十一部。按此㓝罰正字也。今字改用𠛬𠛬者,剄也。見《刀部》。其義其音皆殊異。

篆体字形

  • 字形演变

  • 附检字

    罰辠也。从井从刀。《易》曰:“井,法也。”井亦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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