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的说文解字解释
憲
xiàn心部 部 16画 U+61B2
大徐本
小徐本
段注本
卷别卷十下反切許建切古音第十四部頁碼第2009頁,第2字許惟賢第877頁,第13字
敏也。
段注敏者,疾也。《謚法》。博聞多能爲憲。引申之義爲法也。又《中庸》引詩憲憲令德。以憲憲爲顯顯。又《大雅》。天之方難。無然憲憲。傳曰:憲憲猶欣欣也。皆叚借也。
从心目。
段注心目竝用。敏之意也。
害省聲。
段注許建切。十四部。按害在十五部。此合音也。
章太炎说文解字授课笔记
引申為法者,猶軒(訓明)、豁、欣、昕皆訓明,謂明章也,猶宣佈也。典章之章亦訓明,皆謂宣佈,故憲或即顯之假字。今俗語「此人甚利害」,即訓敏之憲。
《禮記•學記》「發慮憲」,憲乃訓思。《周禮》號令發命曰憲,所謂懸諸象魏也。則憲章乃顯之借。
敏也。訓為法者難明,軒、憲古通,軒有明意,借為顯,訓明,宣布斯明,故曰憲。○不可解,說人利害(可怕)之害=憲,憲,敏厲也,⑴訓法之憲蓋非憲可引申,訓法,言其發布也,明也。⑵憲憲猶欣欣。欣訓同昕(昕有明意,軒豁之軒亦有明意)。憲之轉訓憲法者,謂明法宣布也(典章之章亦訓明,亦謂宣布也)。憲,明也,非憲直訓法也。此猶典章之章,初並無法則意,徒因典章之為物須章明以布于天下,故可引申,古言「緩急」、「存亡」,只有急、亡意,猶今人言利害只有害義也。○此與借為憲字說又異。⑶
憲憲猶欣欣(昕有明意)。軒、豁(軒亦有明意),訓法者,謂著明以示人也,猶典章之章初並無法則意,因典章之為物須章明以布於天下,故引申訓法者,係顯之假字。古言「緩急」「存亡」只有急、亡意,猶今人言「利害」只有害義也。○逖本以利害字即訓敏之憲字。
白话解释
宪,敏感。字形采用“心、目”作边旁,用省略了“口”的“害”作声旁。
字形解说
金文字形或從目、害省聲,或從心、害省聲;簡帛文字、篆文字形從心從目,害省聲。從心從目,以心目並用表示敏捷;害省聲,表示音讀。楷定作憲,隸變作。在六書中屬於形聲。規範字作「宪」。
篆体字形

藤花榭本正篆

段注正篆
字形演变

伯盉(金)西周早期

史墻盤(金)西周中期

善夫山鼎(金)西周晚期

秦公鎛(金)春秋早期

新乙4.145(楚)

說文‧心部

睡虎地簡20.193(隸)秦

老子乙前112上(隸)西漢

居延簡甲425(隸)西漢

居延簡甲49(隸)西漢

流沙簡.屯戍9.15(隸)東漢

袁博殘碑(隸)東漢

魏封孔羨碑(隸)曹魏

楷書
附检字
敏也。从心从目,害省聲。


